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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碧灵:生态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

发布时间:2014年03月11日

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,全国政协委员、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建议,相关部门应加大生态补偿力度,变一般转移支付为专项转移支付,杜绝生态补偿资金被任意挪用的情况;同时加强生态补偿管理工作,尽快建立起一套全面、系统、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政策体系。

适时开征环境税

“环境保护资金不应变成一般转移支付,环境保护就应该是专项转移支付。”在潘碧灵看来,由于生态补偿资金列项是一般转移支付而非专项转移支付,加之财政对资金使用方向缺乏硬性要求,不少地方对这部分财政拨款挪作他用,严重影响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效果。

2008年以来,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生态补偿,但由于主要针对森林生态系统,湿地等生态系统未纳入其中,因此纵向生态补偿仍面临不平衡、不全面和不到位的问题。而横向生态补偿虽经历了多年探索,但仍然缺乏法规政策约束,处于自发状态,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机制。另外国家现行的专项生态补偿标准偏低,相当于林地所产生经济收益的1/6,难以激发当地居民企业生态保护的积极性。

鉴于生态补偿资金领域存在上述弊端,潘碧灵建议,首先应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,适时开征环境税。生态补偿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,并尽量提高补偿额度。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。加大各种资源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。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。

其次,扩大生态补偿适用范围。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资产进行全面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进行生态补偿的先后顺序,将有限的补偿资金合理分配,提高补偿资金的利用效率。对具有重要保护功能的区域,具有生态敏感性的区域,以及部分生态功能价值较高的限制开发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,完善生态补偿领域。

最后,推进多元生态补偿方式。建立政府统筹、多层次、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,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,积极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的可行方法。要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,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。积极探索资源使(取)用权、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,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。

健全生态补偿机制

生态补偿资金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是生态管理体系不完善。潘碧灵认为,我国目前的管理体系在补偿对象、补偿方式、补偿力度、评估体系和资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足,严重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,而且生态保护者的责任不到位,一边享受补偿,一边破坏生态的现象并不鲜见。

除此之外,政策法规滞后是我国生态补偿面临的另一问题。目前,我国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,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,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。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存在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的现象,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。

建立起一套全面、系统、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是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。对此,潘碧灵认为应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体系,加强生态补偿管理工作,保证其在补偿对象、补偿方式、补偿力度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全面实施。同时,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。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,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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